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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由代理人申請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 前項授權書應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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