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由代理人申請者,除適用前三條之規定外,應提出授權書。
  前項授權書應先經當地公證人、公證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證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