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 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 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 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