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內國法及國際法均不成罪者,
    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所規定。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
    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二、任何人之行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依各國公認之一般法律原則為有
    罪者,其審判與刑罰不受本條規定之影響。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