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規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繳費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間不
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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