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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務關務人員服務獎懲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稅務關務人員對於承辦業務不得稽延積壓。對於申請案件,凡法令有規 定辦理時限者,應嚴格依限辦理完竣。情形特殊不能於限期內辦竣者, 應簽報直接主管長官核准延長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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