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尚未完成登記應屬國有之土地,係指本法第二條第二
  項應屬國有之下列未登記土地:
  一、海埔新生地。
  二、港灣新生地。
  三、河川新生地。
  四、廢道、廢渠、廢堤。
  五、其他未登記土地。
  前項未登記土地,除第四款所列廢道、廢渠、廢堤土地原為地方政府所
  有者外,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商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先
  辦地籍測量,再行囑託國有登記。
  第一項各款土地,係經地方政府投資開發者,得陳報行政院核准,登記
  為地方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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