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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請學校為左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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