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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幼稚園之編制,應按幼兒之年齡分班,每班以四十人為限,每班教師二 人(教師一人、助理教師一人)。幼稚園之兒童數以不超過一百六十人 為原則,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增加其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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