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
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除本保險應享之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收據
,向保險人專案申請補助手術費用。
前項重大手術費用之範圍、手術費用給付基準及申請程序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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