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國民補習學校、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學校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
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專科以上進修學校學生,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
校給予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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