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技能訓練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務,其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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