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相對人提出反請求者,準用第八條之規定辦理。仲裁庭並得將其與原仲裁
程序合併進行。
反請求不得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但經原聲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意圖延滯仲裁程序而提起反請求者,仲裁庭得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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