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14日

條文關聯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接獲申請保護或通知保護後,應審查受保護人之需要
  ,為下列一種或數種之暫時保護:
  一、旅費之資助。
  二、各種車票之代購及供給。
  三、膳宿費之資助。
  四、戶口之協助申報。
  五、醫藥費之資助。
  六、護送受保護人回籍、回家或護送至其他處所。
  七、小額借款。
  八、其他必要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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