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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 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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