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為用戶安裝之計量表燈數,係依用戶申請時所提供裝置使用天然氣
器具之最大同時使用量而定。
本公司向用戶每月計收之基本費,按其計量表燈數,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之標準收費如下:
一、機械表(一般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元。
二、微電腦瓦斯表(電腦表):
    (一)五燈以下:新臺幣○○○元。
    (二)逾五燈至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三)逾十燈至二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四)逾二十燈至五十燈以下:新臺幣○○○元。
    (五)逾五十燈:新臺幣○○○元。
用戶使用天然氣之器具,其同時使用之最大天然氣量變更時,應向本公司
申請變更計量表燈數。計量表燈數變更者,其每月基本費應依前項規定調
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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