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百零八條第五項及第
  二百十六條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
  得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及第二百六
  十七條關於投資人以現金增資原投資事業,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
  司員、工承購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
  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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