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內土地租金及費用應約定開始計收日期如下:
一、長期土地租金:
    (一)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自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預購新建建築物者,自新建完工通知到達之日起計收。
    (三)經園管局或分局於投資案核准後,租約簽訂前使用該土地或建
          築物者,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起計收。
二、短期土地租金:自簽訂短期土地租賃契約之日起計收。
三、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一)已開發區域:自承租土地或購用建築物訂約之日起計收。
    (二)開發中區域:自訂約之日起計收,並於開發完成時調整之。
〔立法理由〕
一、序文、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第二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一款第三目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
    局」,理由同第六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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