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著作樣本,應於適當位置標明左列事項:
  一、著作名稱。
  二、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三、著作財產權人之姓名或名稱。
  申請著作人登記者,得免標明前項第三款規定事項。
  衍生、編輯著作之著作樣本,並應標明所改作或所編輯原著作之著作名
  稱、著作人姓名或名稱。但原著作無該項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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