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開始查核前,應依審計準則 300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規定, 規劃其查核工作。
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七號「財務報表查核之規劃」,編號 修訂為審計準則30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