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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查詢、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 量販業得酌收費用最高限額如下: 一、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新臺幣一百元。 二、製給複製本: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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