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集散處所就倉發售之鹽價,得由鹽政機關分別種類,參照場價、運費及
  其他必要費用核定之。
  前項倉價,視產、運需要,得由鹽政機關平衡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