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設置與公路交通有關之路旁設施規定如下:
  一、候車亭、招呼站牌應設於人行道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並不得設於彎
      道路段。
  二、加油站之標誌牌,應設於分隔島或路肩外側邊緣處。
  三、鐵路平交道柵門之塔柱,應設於路肩外側邊緣處。
  四、路燈桿柱應設於分隔島、邊溝或路肩外側邊緣處。但有人行道者,
      得設於人行道緣石邊緣處。
  五、民營地磅及其建築物,應設於公路用地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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