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內長途電話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新聞報社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電臺或其記者,在規定時間內,發
  至新聞報社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電臺人工制新聞通話,予以減價優
  待。但其通話內容以有關新聞事項為限。
  記者至電信機構營業處所掛發新聞減價通話,應出示足以證明其身分之
  證件。
  新聞減價通話僅適用叫號或叫人通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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