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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數據通信業務用戶所需之暗碼、識別碼、帳號等,視業務特性由電信機 構指配或由用戶自行編配。電信機構如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已使用 之碼、號予以更換,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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