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站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欲於期滿後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前一個 月,檢附地面站設備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 新照,其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原照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時,電信總局得派員審驗地面站設置情形。審 驗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 不予換發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