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面站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欲於期滿後繼續使用者,應於期滿前一個
  月,檢附地面站設備自行查驗紀錄表(如附件八)向電信總局申請換發
  新照,其有效期限為三年,自原照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
  依前項規定申請換發執照時,電信總局得派員審驗地面站設置情形。審
  驗不合格者,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經審驗仍不合格者,
  不予換發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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