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入境海關規定-應依我國海關入境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乘客行李由海關檢查。
  二、入境乘客如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方須填單向海關申報:
  (一)所攜隨身行李除自用衣物外,尚有應稅物品者。
  (二)另有不隨身行李隨後運入者。
  (三)攜帶黃金進口者。
  (四)所攜金銀首飾或外幣擬於六個月內復出口者。
  乘客如無上述情形者填單申報與否聽其自擇。
  三、乘客填具行李申報單須每人乙份,惟有家屬隨行者,得由家長彙總
      填單申報。
  四、出賣品不得作為乘客行李攜帶。
  五、乘客行李如攜有貨樣,須將種類、性質、價值等項報明。
  六、入境乘客攜帶金、銀、外幣,其數量不予限制,其擬六個月內再由
      本人攜帶出境者,應於進口時詳細申報由海關登記,以便於出境時
      便利放行,否則應照一般旅客出國之規定辦理,每人以攜帶金飾六
      二.五公分,銀飾六二五公分,及美金現鈔四百元或等值之外幣為
      限。
  七、如須兌換外幣,須向指定銀行或代理收兌外幣處辦理。其兌換單據
      應予保存,以備出境時查核。
  八、入境乘客攜帶新臺幣每人以一千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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