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業者應定期確認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及期限是否屆滿,
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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