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各基金投資其他事業及捐助財團法人者,應分別由各基金、財團法人之
  主管機關彙整各該事業與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
  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
  書,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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