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 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電影事業及所屬人員均應避免個人資料之保管及處理發生弊端,導致侵害 當事人權益情事,爰規定應對所屬人員採取必要且適當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