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電影事業為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
    務。
二、所屬人員離職時,應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
    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立法理由〕
電影事業及所屬人員均應避免個人資料之保管及處理發生弊端,導致侵害
當事人權益情事,爰規定應對所屬人員採取必要且適當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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