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劃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
  六、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八、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九、各單位工作之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十、預算分配之核簽。
  十一、職責之監督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十二、局長特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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