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職責如左: 一、重要政策及工作計劃之參預決定。 二、局長不在時局務之代理。 三、各種會議局長不能出席時之主持。 四、重要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五、文稿之核閱。 六、普通文稿之代判。 七、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八、各單位工作推進之指導。 九、各單位工作之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十、預算分配之核簽。 十一、職責之監督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十二、局長特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