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條文關聯

  製藥工廠掌理事項如下:
  一、營運:
  (一)關於藥品之請辦、收發、銷售、登記、保管、輸入、輸出及售價
        調整擬議事項。
  (二)關於原料、器材及包裝用具等資材之請購、收發、登記及保管事
        項。
  (三)關於倉庫之安全防護事項。
  (四)關於藥廠資訊系統之維護管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二、製造:
  (一)關於藥品之製造、分裝及包裝事項。
  (二)關於原料、物料、在製品之領用、保管事項。
  (三)關於設備、器材之使用、保管、清潔維護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三、品管:
  (一)關於品質管理方案之擬訂、執行、及檢討事項。
  (二)關於﹁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產品研發、技術改進及藥品製造方法之研究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四、廠務:
  (一)關於公文、檔案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操作人員之管理、訓練事項。
  (三)關於小額採購及零用金管理事項。
  (四)關於工廠設備、設施之管理及保養維護事項。
  (五)關於環境衛生、消防及安全設施事項。
  (六)關於車輛調配、使用、管理事項。
  (七)關於會客室、會議室之管理事項。
  (八)關於製藥工廠操作人員之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福利事項。
  (九)其他不屬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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