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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 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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