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
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前項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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