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三年
二月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目前國內短缺阿米巴痢疾治療用藥之情形,爰本次
    修正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二月七日施行,俾利遵循並兼顧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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