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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本中心各單位處理業務,如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 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或副主任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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