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
      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
  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
  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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