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4月12日

條文關聯

  園區土地之租金,在土地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範圍內訂為申報地價年
  息百分之十以下;建築物之租金依園區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其標準由
  管理局另行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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