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於同一年度內個別險種之損失率達
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補助。
前項損失率之計算,依家畜保險個別險種及保險人、再保險人之責任額度
及比率,分別依家畜種類理賠金額除以滿期保險費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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