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審核漁會出資或投資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年度財
  務報告;對無法提出報告或會計師無法提出無保留意見之簽證報告者,
  主管機關應停止漁會五年內出資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並列入漁
  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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