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
  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其
  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