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標準本次修正條文擬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本標準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
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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