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僅適用於女工)。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廿五日臺灣光復節(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
假,翌日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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