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所稱之紀念日或休息日如左: 一、國定紀念日。 二、春節(農曆元月初一、初二)。 三、三月八日婦女節(僅適用於女工)。 四、五月一日勞動節。 五、十月廿五日臺灣光復節(僅適用於臺灣地區)。 六、端午節、中秋節、及農曆除夕。 七、其他由內政部指定之日。 前項第一款國定紀念日、第四款勞動節、及第五款,臺灣光復節,如逢例 假,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