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特約醫療院所因限於醫療設備及醫師專長,無法確定被保險人之病因或
  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轉診。但危急病人應先作適當之急救處置,始
  可轉診。
  接受轉診之醫院對已無繼續在該院治療但仍需追縱治療之被保險人,應
  轉回原轉介之醫療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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