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廢棄物清除、處理場(廠)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有效期限,
  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核定之,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不得逾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場(廠)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展延,其未涉及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增加或變更者,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邀集營業地區主管
  機關共同審查核定之。
  前項清除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應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
  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
      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廢棄物處理機
      構同意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
      者,應檢附有效處理之書面同意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設置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
  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七、建廠情形及展延原因說明書。
  八、修正工程計畫說明書。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項操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由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檢具左列
  文件向核發許可證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得免附資本額證
      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原核發許可證影本。
  五、廢棄物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影本。
  六、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七、執行機關、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廠)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二類廢棄物清除業務、第一類廢棄物丁級處理業務及第二類廢棄物處
  理業務核備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
  環境檢驗測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六至八個
  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期限為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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