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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場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機場開發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評估 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填寫附 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定評估 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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