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焚化爐工程興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焚化爐工程興建經審查認定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
  於評估範疇界定前,應依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作成之審查結論
  填寫附件六範疇界定指引表,送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召開會議討論確
  定評估範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