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人員除經薦舉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外,其認證有效期限為五
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
申請展延者應備具申請書及繳交新臺幣五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
證明文件之一:
一、參加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十五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以上環
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進修或推廣教育,修畢環境相關
領域課程六學分以上。
三、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論文一篇以上或翻譯專業文獻經登載二
篇以上;作者或譯者二人以上者,平均計算篇數。
四、獲得與第三條專業領域有關之國內或國外專利證明。
前項證明文件以原認證有效期限內取得者為限。
核發機關應於受理環境教育人員展延申請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作成核准或
駁回之決定;未符合規定經核發機關通知其限期補正者,補正日數不計入
審查期間。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免繳交第二項之展延審查費。
〔立法理由〕 一、第二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整併申請展延應檢具文件,以資明確。
(二)為簡政便民,修正第一款規定,放寬申請展延之課程範圍,以
利專業自主及跨領域多元發展;且參考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
員在職訓練時數規定,修正為十五小時以上,並應包含三小時
以上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
二、配合第二項第一款修正,刪除現行第四項規定,第五項及第六項依序
遞升。
三、第四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申請展延應檢具文件已於第二項明文,爰予刪除。
(二)為簡政便民,明定展延審查程序為十四日,補正日數不計入審
查期間,以加速核證作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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