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
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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