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新設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設置廢(污)水
  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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