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污水下水道系統區域內,事業廢(污)水採自行排放者,應取得下水道
  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同意,並依本法規定取得排放
  許可證後,始得排放。
  前項事業所產生之廢(污)水,不得排放於該排水區域內之雨水下水道
  。但經下水道主管機關及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構與主管機關許可
  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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