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壤處理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土壤處理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仍繼續使用者,應自期滿六個月
  前起算五個月之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
  得超過三年。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前項規定申請展延之文件,不符規定或未能補
  正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前,駁回其申請。未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地方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之決定時,應
  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停止採行土壤處理。未於土壤處理許
  可證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土壤處理許可證期限屆滿日起,原土壤
  處理許可證失其效力,如需繼續採行土壤處理者,應重新申請。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辦理土壤處理許可證展延,涉及變更者,應依第
  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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