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得派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 標誌,進入公私場所,檢查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連續供水固 定設備、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或採取有關樣品、索取有關資料,公私場 所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增列相關檢查工作之內容,如飲用水水源水質、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修正,將飲用水設備修正為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以臻明確。